法院對於意外險爭訟案件有關飲酒嘔吐窒息死亡及游泳溺水引發嘔吐窒息死亡是否符合意外險保險事故之認定 

案例事實:

一、甲向保險公司投保意外險,於保險期間內因與友人聚餐,因嘔吐物不慎吸入氣管或食道窒息而死亡。甲之繼承人乃向保險公司請領意外險保險金。雙方產生訟爭:

二、甲向保險公司投保意外險,於保險期間因赴游泳池游泳,不慎溺水引發嘔吐窒息死亡。甲之繼承人向保險公司請領意外險保險金。雙方產生訟爭:

 

法院判斷:

一、甲於某日下午與友人喝酒聚餐時,疑似因嘔吐物不慎吸入氣管或食道窒息死亡,送醫到院前已無心跳。依證人之證述,甲係倒地後旋即失去意識並停止呼吸,該事故事發突然,無從事先防範,則甲死亡事故之發生為外來性、偶然性、而不可預見,且保險公司亦無法舉證證明甲係非意外死亡,自已符合「平安意外傷害保險」約定意外事故之保險範圍。

二、

1、意外傷害保險乃相對於健康保險,健康保險係承保疾病所致之損失;意外傷害保險則在承保意外傷害所致之損失。人之傷害或死亡之原因,其一來自內在原因,另一則為外在事故(意外事故)。內在原因所致之傷害或死亡,係指被保險人因罹犯疾病、細菌感染、器官老化衰竭等身體內部因素所致之傷害或死亡;至外來事故(意外事故),則係指內在原因以外之一切事故而言,其事故之發生為外來性、偶然性,而不可預見,除保險契約另有特約不保之事項外,意外事故均屬意外傷害保險所承保之範圍。

2、地檢署致甲之繼承人說明該署相驗案死者甲之確實死因之函謂:「(一)本案死者甲當時相驗所見及醫院急診室之病歷所述之急救過程,可證明死亡原因,已如相驗屍體證明書上所記載,為吐出胃內容物引起呼吸道哽塞而窒息死亡。(二)溺水者在溺水當時,水由口、鼻進入肺臟及胃中,因刺激口咽部及胃腸黏膜,會引起咳嗽及嘔吐反射,以將肺臟及胃中異物排出,因此在本案中死者因游泳而嗆水致引起嘔吐反射而吐出胃內容物,最後引起窒息而死亡之間,有相當高程度之直接因果關係。」,甲之繼承人依據此函於原審主張:甲之不幸亡故,確係因突如其來的嗆水,導致吐出胃內容物,因而阻塞呼吸道致生窒息死亡之結果,且突如其來的嗆水與最後之死亡結果間,確有直接因果關係,基此,導致甲死亡之先行原因既係外來、偶然、不可預見地「嗆水」,自屬意外等語。此攸關甲是否意外事故死亡,其事故是否屬於保險公司承保範圍,甲之繼承人得否請求本件理賠,原審恝置不論,顯有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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