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於意外險爭訟案件有關高山症引發死亡是否符合意外險保險事故之認定

 

案例事實:

一、甲向保險公司投保意外險,於保險期間內因與友人爬山,因身體不適摔倒後經過搶救,仍不治而死亡。甲之繼承人乃向保險公司請領意外險保險金。雙方產生訟爭:

 

甲之繼承人主張:

一、甲係因意外而死亡。

保險公司主張

一、甲係因罹患急性高山症死亡,非屬系爭意外保險及旅行保險所稱之保險事故,伊自得拒絕理賠。

 

法院判斷:

1、意外傷害保險乃相對於健康保險,健康保險係承保疾病所致之損失;而意外傷害保險則在承保意外傷害所致之損失。人之傷害或死亡之原因,其一來自內在原因,另一則為外在事故(意外事故)。內在原因所致之傷害或死亡,係指被保險人因罹患疾病、細菌感染、器官老化衰竭等身體內部因素所致之傷害或死亡;至外來事故(意外事故),則係指內在原因以外之一切事故而言,其事故之發生為外來性、偶然性,而不可預見,除保險契約另有特約不保之事項外,意外事故均屬意外傷害保險所承保之範圍。

2高山症乃係於高海拔地區,因環境氣壓下降,空氣稀薄或於高海拔運動,動脈內氣壓下降,致使肺部換氧效率降低,體內氧氣供應不足所生嘔吐、耳鳴、頭痛、頭暈、胸悶心慌、呼吸急迫(急性高山症);或極度疲乏無力、嚴重呼吸困難、面色蒼白、心跳加快、持續性咳嗽(高山肺水腫);或劇烈頭痛、嘔吐頻繁、反應遲頓、視力障礙、嗜睡以致昏迷、大小便失禁(高山腦水腫)等生理反應,則高山症應為外在環境空氣稀薄、氣壓下降所造成,其事故之發生應為外來性

3倘甲以往於高海拔地區從事登山活動,未曾發生高山症之生理反應,則其於某日攀登某山峰時,因空氣稀薄、氣壓下降所導致之急性高山症死亡事故,能否謂不具有外來性、偶然性、不可預見性,即非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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