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於保險案件有關據實說明告知義務違反

是否因保險公司有權調閱病歷及經保險公司特約醫生檢查而豁免之認定

 

案例事實:

甲向保險公司投保終身保險,於保險期間內因,伊於行走時,不慎摔跤,感覺不適,曾至醫院就診,

之後接受白內障摘除手術,惟術後雙眼視力均未達○.○一,無法醫治,已失明殘廢,

乃向保險公司請領保險金。雙方產生訟爭:

 

甲主張:

伊因意外受損害,有權依保險契約請求保險金。

保險公司主張:

簽訂系爭保險契約時,甲眼睛已殘廢,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

且其明知患有視網膜剝離、視網膜黃斑病變等疾病,致視力減損,

竟故意隱匿,違反告知義務,

已依保險法第64條第2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自不負給付保險金義務。

 

法院判斷:

1、醫院回函略以:視網膜出血或剝離,確有可能造成「Macular lesion」及「Macular scar」。八十三年三月十九日及八十三年四月六日病患於醫院就診之記錄為「Macular lesion」。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病患至本院眼科初診時,可見雙眼視網膜脈膜萎縮。故可合理推斷十六年前病患曾因某種原因導致雙眼視網膜剝離,並接受手術,術後併發「Progressive subretinal fibrosis 」,為漸近式視網膜下纖維增生,及右眼扣膜置入物外露。該次網膜剝離確可能引起黃斑部損害及疤痕,亦可導致視網膜脈膜萎縮,造成視力嚴重受損等語。同院八十五年八月十二日上訴人之病歷記載「十一年前因不斷次數的視網膜炎,於七十四至七十五年有為手及類固醇治療」、「治療後不斷惡化到視網膜剝離且於八十二年手術後兩眼視力產生嚴重障礙」、「當日經醫生檢查僅右眼可感光,左眼全盲」等語,同院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復函說明上開病歷所稱「(過往病史)從十一年前多次發生視網膜發炎……八十二年發生視網膜剝離,導致雙眼視力缺失」,係依據病患描述記載;另「(理學檢查)右眼:可感光。左眼:眼盲」等語,係病患住院時對病人作身體檢查之紀錄。是保險公司主張甲於八十五年八月十二日在醫院就醫時,已知其兩眼因視網膜剝離等原因產生視力障礙等情,應可採信

2、甲係於八十七年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其就要保書告知事項上所詢「過去五年內,是否曾經因患視網膜出血或剝離、視神經病變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乙項,均勾選「否」。又甲投保時,雖均應保險公司要求為身體檢查,但甲關於「被保險人對體檢醫師告知事項」,僅告知「過敏性咳嗽」、「鼻塞」及「雙眼輕微白內障」或僅告知「七十四年在台大醫院檢查為白內障,於台大醫院門診拿藥吃及點眼藥水,複診一年左右,無開刀手術」等語;可見甲於體檢時亦未誠實告知。

3、甲雖主張其已授權保險公司查閱伊在各醫院診所之相關醫療紀錄及病歷資料,
並由保險公司安排特約醫院為身體檢查,眼睛及視力亦在檢查範圍,
依保險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依通常之注意為他方所應知或無法諉為不知情,當事人一方不負通知義務云云。

惟醫師之檢查是否正確有時需賴被保險人之據實說明,不能因保險人指定醫院體檢,

或被保險人授權保險人查閱其就醫資料,即認被保險人可免除據實說明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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